《办法》鼓励营运类高排放老旧机动车(以下简称老旧车)提前淘汰,按照车型、年限对提前淘汰的车主给予经济补助和奖励,对淘汰更新为节能、新能源汽车的车主给予税收减免。同时,鼓励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等第三方社会力量对淘汰更新为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汽车车主,给予购车优惠。据了解,老旧车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经市级环保部门核准、公示,达到现行排放限值标准,且低于引导淘汰排放限值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油改气车辆(含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具体车辆以环保部门公示数据为准。
《办法》规定,提前淘汰是指低于《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第12号)中规定的使用年限1年以上(含一年)所进行的淘汰。注册登记时间及使用性质以公安交管部门登记信息为准。淘汰时间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标注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