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建设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市场调节价执行;利用城市绿地、广场、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独立开发的公共停车场,土地出让金按交通用途评估价减半收取,地下建筑物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并可分层登记;新建建筑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并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超配部分,不计收土地出让金等价款。